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不正当竞争案 竞业禁止补偿费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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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95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鱼水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跳槽”后,原用人单位诉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而言,因为缺少竞业禁止补偿费的约定,应判决竞业禁止条款无效,这是常规的竞业禁止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则,但本案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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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958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232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5106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傅某,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秀荣;助理审判员:宋莹;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旗;代理审判员:李燕蓉、侯占恒。
重审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鱼水;审判员:卢正新;代理审判员:李颖。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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