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惠利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事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静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管辖权问题;(2)原告的诉权问题;(3)诉讼时效问题。
1.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本案应解决的首要问题。承运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签发的案涉提单,其正面记载“本提单下及因本提单引起的任何索赔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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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事初字第42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市惠利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咏晖、陈雪福建省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负责人:丁某,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曾辉福建省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林静陈萍萍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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