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高德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李某虾塘租赁合同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四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庆华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正确行使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法定事由而使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即为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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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4)海商初字第08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四终字第27号。
2.案由:虾塘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海市高德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高德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乾成;审判员:刘乔发黄菊秀。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梅;代理审判员:谭庆华王一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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