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宝虹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李某委托创作合同案 委托创作合同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2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杭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标的作品交付标准上,但在确定交付标准时又引出了标的作品的体裁性质的确认问题。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思路主要是:第一,从合同文字内容理解上入手并结合当事人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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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306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227号。
2.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荣宝虹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虹宇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504号18幢203-208室。
法定代表人: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48年11月28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杭;代理审判员:董晓敏姜庶伟。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岑宏宇张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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