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火烧坪乡政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德武 单位:
1.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正确审理本案的难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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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32号。
2.案由:不服土地权属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火烧坪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1,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秦某,火烧坪乡政府公务员。
第三人:杨某2,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杨某3,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庆军;审判员:李晓益周德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刘雪青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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