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诉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3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锋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类行政诉讼案件。所谓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由于“查处违法建设”类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6)大行初字第12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398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贺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春良(系贺某之子),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兴城管大队)。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男,该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该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红;人民陪审员:王振祥、高连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刚华;代理审判员:梁菲贾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