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是否适用缓刑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姬广胜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刑罚制度,适用缓刑,既表明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罪犯间交叉感染、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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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庞静。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公司职员。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0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程斌、崔武君,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狄启骋;审判员:曹兵;代理审判员:常亮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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