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6)弋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胜 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涉及两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一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问题,二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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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6)弋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天妹。
被告人:董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个体驾驶员。因本案于2006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洪庆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胜;审判员:张国荣;人民陪审员:缪理敏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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