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姜堰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军生 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如何正确评价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二是如何正确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依据;三是复杂情形下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寻衅滋事罪主观动机把握。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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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6)姜刑初字第00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春林,代理检察员:余小平、钱娟。
被告人(上诉人):邹某,又名邹某1,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大学文化,姜堰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5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尚岭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勇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包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寻衅滋事于1994年12月被治安拘留15日,于1995年4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0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初中文化,厨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05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绰号周某1),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0日被从服刑地江苏省通州监狱解回。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王德武;代理审判员:吴晓蓉。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江宁;代理审判员:周军生周正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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