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寻衅滋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孟达县八达管件公司驻南通

江苏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凌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刘某提出寻衅滋事的犯意,后与张某共同参与持械寻衅滋事;第二个阶段是张某持械故意伤害的行为,致曾某大失血而当场死亡。
首先看第一阶段,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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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6)崇刑初字第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云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3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扬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孟达县八达管件公司驻南通总代理。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琮江苏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娟;代理审判员:王洪涛樊嵘。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建伟;审判员:倪红晏;代理审判员:周一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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