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闽剧团诉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政府采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6)岚法民初字第6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爱心 单位: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执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本案的审理方向。即只按《合同法》审理,还是要根据《政府采购法》进行审理。(2)原、被告双方有否请求解除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的审理方向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直接导致该案如何认定的关键。
《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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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6)岚法民初字第631号裁定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平潭县闽剧团,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花鸟市场A2座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剧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海滨海都酒家6楼。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汉族,1950年7月6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爱心;审判员:曾国亮陈华水
6.审结时间:20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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