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诉厦门鹭陆达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案 挂靠企业责任的承担、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5)湖民初字第19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欧海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是运输合同的界定问题;二是挂靠关系的认定及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责任承担问题;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四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及新《公司法》下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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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5)湖民初字第1945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中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厦门鹭陆达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陆达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某,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和某,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1,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骆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瑞珍;审判员:兰岚欧海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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