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诉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案 委托理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

海通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湖北高源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湖北高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治国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新《证券法》的相关修订内容,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例。委托理财类纠纷由于多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监管人三方关系,案件常常疑难复杂,其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委托理财合同与保底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是一种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委托理财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总经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詹曼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孔某,海通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保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佳湖北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营业部)。
负责人:王某1,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红兵,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伟忠,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海通证券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智湖北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春晖;审判员:毕勇胡建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维红;代理审判员:胡晟王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