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担保案 票据质押与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的区别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柴杨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构成票据质押法律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为票据纠纷,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远期支票后,被告的团员出现滞留不归,依照担保函的约定,支票所载日期到期,原告已完成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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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8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2.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女,31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鱼剑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洪;审判员:姜在斌;代理审判员:柴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宝升;代理审判员:姚颖李晶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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