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贺某股权转让合同案 竞业禁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二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红娥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定性为竞业禁止。根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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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6)钟民二初字第5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二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男,1975年1月生,汉族,常州市浩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振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立平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贺某,男,1976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巢文洪江苏常州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颖。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秋云;审判员:王昊东蒋小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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