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集集装器具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当涂飞翔制管有限公司票据返还案 票据的无因性、流通性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7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舒肖玲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即票据,票据是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票据权利的发生、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票据有不同于一般有价证券的性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是围绕票据的几个法律特性而展开:
1.票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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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785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中集集装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利华,北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当涂飞翔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光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丁春燕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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