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垦总公司诉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案 公法对私权行使的法律规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小明 单位:
关于本案事实并无大的争议,即使在二审,事实方面的争议也因证据的原因被二审判决一笔带过。但本案争议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上,判决认为国家公权可以对私权的行使进行适度的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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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市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姝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常永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武小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文;代理审判员:张小明叶芳。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文;代理审判员:付永雄田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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