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某物业管理案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 物业管理瑕疵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涛 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的争议,二审法院通过对各种证据的认定,认为应作如下处理:
1.关于金羚置业公司与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是否应向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马某认为,金羚置业公司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6)历城民初字第147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终字第59号。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济南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营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女,生于1964年9月1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某1(系被告之夫),生于1964年10月9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马悦静。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涛;审判员:宋喜来黄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