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王某名誉权案 名誉损害后果判断 过错认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4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军 单位:
本案作为名誉权纠纷,需考察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判定王某在《再解密》一书中的相关言论是否构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522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4112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立新;审判员:李霞张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庆斌;审判员:汤平赵懿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