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兽药厂诉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借款合同案 诉讼时效利益抛弃不得反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镇远法律事务所

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3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传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但案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颇受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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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141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382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大栋,诸暨市镇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诸暨市兽药厂,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
负责人:魏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魏志诚。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和新;代理审判员:董伟周吟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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