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锦城支行诉四川省江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执行和解协议起诉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敏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是否能够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即此时原案的权利人是否具有起诉权。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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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66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锦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锦城支行)。
负责人:肖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跃立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江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庆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程敏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曾某,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渝;审判员:陈苹;助理审判员:杨塞兰。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敏;助理审判员:邓军蔡源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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