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陈某财产分割案 离婚、时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6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碧清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其后于生活和经济上却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随后又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这是近年来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所出现的新型案件。在本案中,原、被告讼争的地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被告离婚时共同隐瞒,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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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614号。
2.案由:财产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XX街道。
委托代理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XX街道。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榕;审判员:阮文郑德寿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7日(经审判委员会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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