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工商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光宏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
行政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记载于相关簿册的行为。行政登记行为有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有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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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行初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6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区工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干部,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七重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重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雅戈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章某,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住浙江省三门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章某1,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宏;审判员:水旭波李建宏。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信根;代理审判员:章浩谭星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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