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答复举报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保驾护航国际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凌健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要求履行答复职责的案件。一审的焦点在于:被告市工商局对原告王某的举报是否进行了答复?二审的焦点在于:被告市工商局对原告王某的举报是否必须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1.市工商局是否履行了对消费者举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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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行初字第0032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91号。
2.案由:不履行答复举报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现住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保驾护航国际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消保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局法制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建;人民陪审员:陈俊峰潘岱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刚华;代理审判员:贾志刚司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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