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建房用地上报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敬波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村委会的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中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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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12号。
2.案由:行政不作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1,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书记。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宏;审判员:王红萍景君芳。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信根;审判员:王敬海;代理审判员:章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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