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要宏 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在上班工作过程中打瞌睡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则构成工伤,否,则不构成。
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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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金湖县人,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淮安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湖县园林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某,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褚宇新江苏淮安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建设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该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要宏;审判员:华南征;人民陪审员:杨贵平
6.审结时间: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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