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京上元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行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祥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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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6)江宁行初字第3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行终字第9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本祥江苏南京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宁区劳保局)。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李某,男,1963年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根,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祥;审判员:范健李一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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