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和泰药业有限公司诉周某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康旭霞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公司的运营。但是与股东不同,他们并非公司的所有者,而是由股东会选举或者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聘任的,是公司的“代理者”。他们与公司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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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鑫和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县开发区兴盛路兴竹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奎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男,1972年3月5日生,瑶族,四川省新都县人,在云南鑫和泰药业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陆家伟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旭霞;人民陪审员:雷明罗亚卿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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