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
案由:
证券托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振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关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凌某,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祖望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冰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俊;审判员:曹艳;代理审判员:周伦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玉成;代理审判员:刘振马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