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赔付比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二终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根法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点:(1)保险条款中约定理赔范围仅限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本案伤者所发生的医疗费中包含有公费医疗范围外的医疗费,该部分费用应否属于理赔范围;(2)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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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7)润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二终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田波,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北路韵成大厦B座。
负责人:冷某,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超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徐根法。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夏红;审判员:杨道骏冷德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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