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云南省地图院等著作权侵权案 数码照片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黎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虹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其中包括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如照片、电影电视片中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是要确认权利人,只有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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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六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5年5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地图院,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某,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院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富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永定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以丹;代理审判员:王虹杨越。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莹;审判员:孔斌;代理审判员:刘维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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