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诉朱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企业字号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市杨舍东城久竹门业经营部

江苏苏州华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志刚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是对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规定如何理解,特别是对于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对比。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二审认为司法解释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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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九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张家港市杨舍东城久竹门业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思维江苏苏州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劼纯;代理审判员:吴宏韩宗。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审判员:徐美芬;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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