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等诉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村民委员会等林木转让合同案 民主议定原则与合同效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07)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兴娇 单位: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以涉林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而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本案被告峡头村村委会将其林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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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07)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林木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地址: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
诉讼代表人:蔡某,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原告: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第二村民小组,地址: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
诉讼代表人:蔡某1,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诉讼代表人:蔡某2,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原告: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地址: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
诉讼代表人:蔡某3,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诉讼代表人:蔡某4,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诉讼代表人:蔡某5,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被告: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缪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安市。
第三人:林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安市。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圣欣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农民,原住福安市。
第三人:蔡某6,男,汉族,农民,住寿宁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振平;审判员:叶兴娇吴生兴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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