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部分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

中石化长城润滑油公司燕化分公司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鸣越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公安机关对事故相对方肇事逃逸司机进行立案侦查,是否影响乘车死亡人家属民事索赔权的行使以及对诉求对象、途径的选择。
2.在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作为非交通主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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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曾用名马某1),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房山区。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男,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马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程某,男,汉族,中石化长城润滑油公司燕化分公司职工,住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房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玉环;代理审判员:王鸣越杨俊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曹燕平肖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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