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李某生命权案 过错和因果关系之认定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新昌澄潭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永明 单位: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四种归责原则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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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原告:李某1,女,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舒必锋,男,新昌澄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昌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乐钦;审判员:李建明;代理审判员:张孟超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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