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涉及多人违法的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首汽出租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行终字第15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峰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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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行终字第158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80年生,汉族,北京首汽出租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女,1979年生,回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83年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民警。
第三人:周某,男,1949年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人民陪审员:王京华谢跃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刚华;代理审判员:贾志刚殷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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