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21人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答复案 行政答复可诉性、形式合法性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婷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1.《答复》的可诉性认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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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答复。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等19人,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58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兼诉讼代表人):张某,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21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武某,女,1947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21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车某,男,1970年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代理审判员:徐彪;人民陪审员:王京华
6.审结时间: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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