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行为不准执行后的作为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四季青镇分队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7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齐莹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被法院裁定不准许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执行力是行政行为得以对外产生实际影响并最终关系到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因素。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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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行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706号判决书。
2.案由:诉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翟某,男,1966年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海淀区城管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鲍某1,男,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四季青镇分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民鹏;人民陪审员:刘凤美贾玉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莹;代理审判员:乔军殷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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