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不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案 赔偿 赔偿范围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镇高岭村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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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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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行终字第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敏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关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不具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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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7)江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行终字第8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拆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南宁市江南区农民。
原告(上诉人):杨某1,南宁市江南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与杨某1系父子关系。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经开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熊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新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芳;审判员:陈志敏刘建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彪;审判员:陈丽容林有坤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7年12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结案时间:2008年8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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