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案 社会抚养费与平等原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科

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6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婷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违法生育的事实虽然是确定的,但是该违法事实的发生时间系1987年,而行政机关发现该违法事实的时间系2007年,对原告进行行政征收时,适用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否合法有效呢?对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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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60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49年10月生,汉族,农民。
原告(上诉人):王某(徐某之妻),女,1949年12月生,汉族,农民。
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计生委),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东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茹;审判员:徐彪;人民陪审员:杨卫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宇红;审判员:李纪红;代理审判员:张靛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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