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诉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强制拆迁的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人武部

江苏淮安衡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中行终字第8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晶 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赔偿方式究竟是恢复原状还是支付赔偿金,在原告坚持要求恢复原状时,法院是否支持?二是确定造成其他物品损坏数额时,举证责任分配...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08)金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中行终字第85号裁定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2),男,1937年生,汉族,盱眙县人,农民,住盱眙县。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之子),男,1966年生,汉族,盱眙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某3,男,1970年生,汉族,盱眙县人,下岗职工,住盱眙县。
被告(上诉人):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人武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江苏淮安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要宏;审判员:华南征;人民陪审员:陈晓云。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浦永军;审判员:石亚东张清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