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中刑一终字第00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陶锐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关于第3208032009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的问题,辩护人提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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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9)楚刑初字第03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中刑一终字第0030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加友。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于淮安市楚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楚州区。200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志礼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梅;审判员:孙荣山;人民陪审员:邵雪芹。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农;审判员:陈来强;代理审判员:罗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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