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拖延履行职责违法案 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行初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军巍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丢失原告刘某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对于这一争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于2008年7月30日为刘某办理了户口登记,迁移证等材料的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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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行初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拖延履行职责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40年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樊少雄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道兵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人民陪审员:郝建丰李智勇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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