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不服房屋行政登记案 不动产转移登记材料的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扬行终字第00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岚林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虽然是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于2000年9月将坐落于扬州市沙北三村×幢×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钱某1名下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但该争议焦点的实质是,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本次房产转移登记依据的主要证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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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8)扬广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扬行终字第0068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钱某,男,1950年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钱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钱某1,男,1975年生,汉族,住扬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舒;代理审判员:池仲旺;人民陪审员:马瑞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宋德文;审判员:王岚林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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