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漳平市溪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法律适用 行政行为越权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龙岩市正廉律师事务所

漳平市溪南镇林业站

漳平市溪南镇司法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岩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士毅 单位: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1.本案是适用《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还是适用《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诉争山场纠纷发生在2003年,被告作出处理的时间是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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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岩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林业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委托代理人:黄佳军福建龙岩市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溪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溪南镇南州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漳平市溪南镇林业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漳平市溪南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2,男,汉族,干部,住漳平市。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3,男,汉族,干部,住漳平市。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4,男,汉族,干部,住漳平市。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5,男,汉族,住漳平市。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6,男,汉族,住漳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士毅;审判员:叶庆章赖家懋。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张煌忠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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