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案 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审监行再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锐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1.工伤的概念和范围
工伤,即因工负伤。在工伤概念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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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行初字第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447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审监行再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吴某,女,1948年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傅某,该厅公务员。
第三人(上诉人、被申请人):东莞长安乌沙华高电业制品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詹某,厂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健彬;人民陪审员:何燕红程志雄。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尚清;代理审判员:叶洁靖叶丹。
再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艳华;审判员:陈剑平张一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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