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妙鼎矿泉水有限公司诉王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ATM交易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斯特灵换气设备有限公司

妙鼎公司兼北京斯特灵换气设备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岭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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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妙鼎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朝鲜族,北京斯特灵换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女,汉族,妙鼎公司兼北京斯特灵换气设备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王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安辉。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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