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诉石狮市宏福海洋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案 执行股票竞价款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

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

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起因较简单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在说理时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一个为事实争点——原告是否在2005年4月19日、2007年1月25日向被告催讨过贷款;另一个为法律争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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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2008)厦海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船舶抵押借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以下简称石狮农行)。
代表人:吴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出某,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职员。
被告:石狮市宏福海洋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陈萍萍;代理审判员:郭昆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光荣;审判员:林泽新;代理审判员:黄志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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