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装箱单 做箱委托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第547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首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醉酒驾驶肇事的致害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本案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免责,尽管二审法院的调解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审的免责判...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第54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龚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
代表人:郑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应某,该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上官明泓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首;审判员:陈钧丁锡涛。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江涛;代理审判员:张鑫文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