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朱某2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房产经纪代理费应按照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确定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辉程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1)死者朱某4与两被告朱某2、朱某3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两被告对朱某4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3)朱某4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于死者朱某4与两被告朱某2、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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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朱某之母。
原告:朱某1,女,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朱某1之母。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兆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告:朱某3,男,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辉程;代理审判员:黄耀新邬文俊
6.审结日期: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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